
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循新章
2019-10-23
財政部上月印發的《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10月20日開始實施。該辦法旨在及時、全面、準確反映國有金融資本變動與分布情況,實現國有產權全流程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辦法所稱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立的占有國有金融資本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按辦法規定辦理產權登記。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企業及前述企業投資參股的企業(以下簡稱“所屬企業”),應當納入產權登記范圍,所屬企業包括非金融企業。
辦法明確,金融機構的實收資本按出資來源分為國家資本、國有出資、國有絕對控股出資、國有實際控制出資和其他出資5類,其中前4類資本的出資人統稱為國有控制出資人。金融機構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于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及因開展受托理財等正常經營業務所形成的股權資產,不屬于產權登記的范圍;以交易為目的持有的股權,不在長期股權投資項下核算的,不進行產權登記。
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和管理機關為同級財政部門。兩個及兩個以上國有控制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金融機構,按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的產權歸屬關系確定產權登記的主管財政部門。
產權登記分為產權占有登記、產權變動登記和產權注銷登記。金融機構(含所屬企業)發生產權登記相關經濟行為時,應當自相關經濟行為完成后30日內,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以上信息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